I 摘 要在信息社会时代,个人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具有风险性、虚拟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传统的以实际损害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基于风险预防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侵权中的“风险性损害”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探究,全面阐述了风险性损害不同于传统损害的特点,明确风险性损害是指由于信息被非法获取或者被利用所造成的个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可能性。通过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风险性损害的判定标准并不清晰,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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