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I摘 要由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统计分析可以得知,传统的“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保障”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未成年人的保护需求,应当扭转重家庭监护而轻国家监护的不平衡现状,适当加大国家介入家庭监护的力度。我国国家监护制度存在介入和退出时间不明确、监护主体不合适、缺乏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以及追责机制等问题,应当明确国家监护的介入退出规定、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对公权力主体的监督追责制度等。关键字: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监护监督testII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ases in current j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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